深圳市民重大利好,《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因交通噪聲污染引發的群訴現象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矛盾和沖突也越來越激烈,這不但嚴重影響了城市居民的健康與生活質量,也令交通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與建設遭遇到來自城市居民的重重阻力,不同程度上阻礙了城市交通設施的建設進度,也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有鑒于此,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等五大部門于2020年7月13日聯合發文,實施《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不同交通設施的噪聲治理工作的推進和治理,界定了各相關部門和主體的責任。
對交通沿線的地產開發商也明確了責任,要求在售樓的同時公布項目周邊噪聲情況以及建筑主體的隔音性能,讓顧客在購房前全面了解并客觀評價其聲環境,避免了業主在不知情條件下購買物業而導致事后的投訴和沖突。未按此要求執行的開發商將面臨罰款,甚至停止銷售等嚴厲后果。
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為5年。
全文如下: